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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捐出受贿款可酌情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3:15 重庆晚报

  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在13日四川省高院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据悉,这一判决将对四川全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

  案例

  教育局长收取感谢费

  侯朝银是剑阁县原教育局局长。2003年春节期间,广元某中学争取资金修楼,校长召集学校相关负责人开会决定,送给侯4000元钱,希望侯为此提供便利。2004年春节前,该校再次开会决定,又送给侯4000元表示感谢。

  另外,2004年春节前,承建剑阁县教育局办公楼的广元某公司经理罗某某为示感谢,送给侯2万元。

  一审

  捐赠受贿款被判缓刑

   法庭审理中,侯的辩护人提出,侯将所收礼金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及购买教育软件,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法院查实,2002年至2004年初,侯的确先后9次向剑阁县教育基金会捐款23300元。2004年2月,侯购买一套教育软件交给县教育局办公室,也没报销发票。

  广元中院一审认为,鉴于侯朝银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向有关部门供述了收受广元某中学8000元的事实,可视为自首,且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办公软件的行为,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高院

  捐赠不影响定受贿罪

   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院。省高院终审认为,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维持一审的缓刑判决。

  省高院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行为人受贿后,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会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成都商报

  新闻链接

  先贪后捐案两次判决引风波

  2004年11月,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涉嫌受贿罪受审。文辩称,其任职期间收取他人财物10万余元,有3.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这部分钱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

  新田县法院审理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后以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刑5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捐赠款可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判决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刑3年,缓刑4年。

  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湖南省高院进行调卷审查后,决定撤销二审判决。随后,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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