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一中学职工不服信访答复状告政府 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4:4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张魁勇)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省高院就市民杨某上诉成都市政府不予受理其对信访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市中院判决)。

  被学校除名 他13年后才知?

  杨某,原成都某中学职工。杨某称,他从1979年起在该校工作,1986年被校方委派进行一些经商工作,后与学校办了停薪留职,且每月向学校交停薪留职费。1992年杨回校上班,担任一些教育辅助工作。随后,校方以杨某旷工等原因将其除名,并给市教委(现市教育局)报送《关于对我校职工杨某作除名处理的报告》。此后,杨某一直与学校交涉并书面要求恢复工作,问题始终没得到解决。2005年4月,杨某到市教育局了解情况时才得知,早在1992年12月,市教委就已批复该校对其“除名处理”的文件。

  行政复议未遂 他告市政府杨某开始到市教育局信访。去年5月20日,市教育局办公室向杨某作出信访回复,认为市教委于1992年作出《对成都某中学<关于对我校职工杨某作除名处理的报告>的批复》符合法律规定。收到该信访回复后,杨某不服,到省教育厅上访,省教育厅责成成都市教育局重新答复杨某。去年8月18日,市教育局再次给予杨某信访答复,内容与前次信访回复内容一致。9月9日,杨某就市教育局第二次的信访答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确认该答复违法。市政府以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9月13日送达杨某。

  随后,杨某将成都市政府告上成都中院,请求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都中院审理后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处不受理杨某行政复议合法”判定杨某败诉。败诉后的杨某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判决:杨某败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成都市政府有权管辖对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省高院认为,本案杨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行为,是成都市教育局根据杨某的申诉作出的,且该答复的内容仅重申了1992年原成都某中学报送的《报告》和原成都市教委于当年作出的《批复》,并非能够对杨某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因而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成都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成都中院原判决认为杨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属于对申诉问题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并以此认定成都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并无不当;上诉人杨某认为其申请的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理由不成立。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此,市政府有关人士表示,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不服的,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信访答复不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