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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恐惧的生存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6:20 都市快报

  本报首席评论 徐迅雷

  死亡名单,吃人公园。在已查到的21个死亡名字中,18位少年儿童、2位青年、1位老人。在不同时间里,他们被贯穿市中心的沙溪河夺去了性命,落水原因惊人相似:不是因为游泳,而是在江滨公园游玩时失足滑入水中溺死。这,发生在福建三明市。

  这个江滨公园,有着铺花的陷阱:护栏形同虚设,“亲水”台阶将鲜活的生命引向死亡深渊。詹红光8岁的爱女,就这样离开了这个阳光灿烂的世界。而园林管理处黄姓主任却是端着茶杯淡淡地说:“护栏以外就不归我们管了。”

  这是关于生命存在的双重恐惧:让人休憩的公园有着夺命陷阱,为民办事的官员有着惊天冷漠。公园是政府提供给市民的公共产品,如今这个“公共产品”成为恐怖杀手,竟然无人为此担责!提供不合格的非公共产品,导致人的生命损失,责任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难道提供不合格的公共产品,导致了巨大的生命损失,却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背后究竟存有一种什么样的奇怪逻辑?

  人最可宝贵的是生命,公民的生命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我国向来强调“生命权”,认为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提供“公共产品”江滨公园的责任人,在那么长的时间里,究竟是怎样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的?那样的“吃人公园”,怎么可能让人获得免于恐惧的生存自由?

  一个和谐的社会,每位公民都必须充分获得“免于恐惧”的生存自由、享受“免于恐惧”的生存权利。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有一段话很著名,他说到四种“不能随意被剥夺”的自由,其中就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如果我们生活中处处有铺花的陷阱,时时让你担心生命在莫名其妙中就会失去,那是一个多么让人恐惧的情景。

  保障每一个个体生命的权利,是一种公共利益的共同追求。因为一条生命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会有第二条、第三条生命在恐惧中“人间蒸发”。“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这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的清晰规定——在这里,“享有自由”是生命富有质量的特征;而“享有人身安全”,是尊重生命的前提。如今是和平时代,没有外敌入侵,没有外来者剥夺我们的生命,那些生存恐惧是我们自己造成的。所以,保障公民的生命权,有赖于我们每个人自己的努力,从一点一滴做起。

  诗人海涅说:“生命不可能在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上帝也不可能通过魔鬼得到拯救。”今天,面对“吃人公园”,面对失去生命的孩子,我们有必要深入思考一个问题,究竟谁是社会不和谐的最大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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