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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 终审判决他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6:2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因不满学校对自己作出除名处理,原成都列五中学一职工先后向市教育局、省教育厅上访申诉。由于对信访答复不服,这位职工向成都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得到市政府不予受理的答复后,该职工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

  昨日,该职工拿到了省高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认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有权管辖对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就此事召开媒体通气会表示,信访人对信访答复不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状告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

  杨某从1979年起在成都列五中学工作。据杨某称,1986年他被校方委派进行一些经商工作,后与学校办了停薪留职。1992年,杨回校上班1个多月后被财会人员告知,校长说他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发工资。经过激烈争吵,校长便不让他上班了。杨某称,此后一直与学校交涉并书面要求恢复工作,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到2005年4月,杨某到成都市教育局了解情况时才得知,早在1992年12月,原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就已批复成都列五中学对其“除名处理”的文件。于是,从2005年开始,杨某便以成都列五中学借口已对其作“除名处理”,但长期不送达处理文书,也不给其安排工作、发放工资、还强行收缴其住房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为由,向成都市教育局申诉。

  2005年5月20日,市教育局以办公室的名义向杨某作出了信访回复,认为原市教委于1992年作出的批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杨某不服,到省教育厅申诉,省教育厅责成市教育局重新答复杨某。去年8月18日,市教育局办公室再次给予杨某信访答复,与前次答复内容一致。同年9月9日,杨某就市教育局于2005年8月18日作出的答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该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日,市政府法制办以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于9月13日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杨某。

  随后,杨某将成都市政府告上市中院,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中院审理后判决维持该不予受理决定。随后,杨某上诉至省高院。

  不符合规定有权不予受理

  省高院于今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12月14日,省高院就杨某上诉成都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对信访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省高院认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有权管辖对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信访人对信访答复不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据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不服的,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信访答复不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本报记者 舒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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