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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亟待加快地方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6:39 扬子晚报

  “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今年以来,假药事件不断在社会上产生令人震惊的负面影响。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日前推出了一份立法研究报告,呼吁加快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立法进程。

  江苏是医药产业大省。全省现有药品生产企业423家,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378家,零售药店16130家,各类医疗机构3万多家。2005年,全省医药工业完成总产值532.92亿
元,实现利税81.48亿元,其中利润46.51亿元,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位居全国前列。省人大教科文委认为,医药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会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产生“劣药驱逐良药”的现象。因此,进行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立法是促进我省医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教科文卫委建议,立法要着力解决医药市场当前存在的一些热点问题。比如“一药多名”问题,一些不法分子钻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空子,利用“一药多名”开单提成、虚高药价、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比如以虚假广告等形式对药品的疗效和适应症作夸大宣传,一直难以解决,原因之一就是依照目前的法律,只能对广告发布行为进行处理,而对违法广告销售的产品则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使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行为获取的利益。如能在立法中明确对相关产品的制裁措施,禁止此类产品的销售,就能较为有力地解决这一问题。再如保健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等相关产品擅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添加药品活性成分、宣传疗效,其行为实质是规避国家对药品的管理,以非法手段销售药品,立法对此也应严厉打击。

  教科文卫委还指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药品生产环节的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缺陷,对一些严重影响药品质量的问题缺乏有效的规范,如对使用过期原料、辅料生产药品,不按规定工艺生产药品,不按标准进行检验等问题,没有具体的处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因此立法要完善生产环节的管理规范,从源头保证药品质量。

  在流通环节上,要切实规范经营主体资格。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打击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的行为。另外,对以奖销售、赠送药品或其他物品,以讲座、推介会等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的行为也应当作出禁止性规定。因为药品是特殊商品,以此类方式销售药品不但易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而且会导致药物滥用,严重影响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储存和使用行为。目前百姓用药80%来自于各类医疗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存在着药品销售渠道多、秩序乱,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买药品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约束,变相经营药品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以行医为名,违法经营药品;有的医疗机构药品保管条件差,不适应药品保管要求,无法保证药品在贮藏期的质量稳定;还有的医疗机构为降低成本,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急需通过完善法规来解决。本报记者王晓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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