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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造成损害赔偿直接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6: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无凭无据随意作出的行政审批,撤销!因违法审批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补偿金额明显偏低的,法院可直接判决补偿金额!昨日,重庆市高院出台《关于审理行政许可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民告官”案件予以规范。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意见》的出台对充分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约束公权以及化解“官民矛盾”意义重大。

  民告官“无限可能”

  据市高院副院长唐信福介绍,《意见》让老百姓告官的可能性“无限大”:凡是与行政许可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从而避免维权无门、索赔无门的尴尬。

  与此相对应,行政机关成为被告的几率明显增加,具体而言:委托别的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的,委托单位当被告,受委托单位可作第三人应诉;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惹麻烦”,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实行“谁过错谁担责”原则;多个行政机关联合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涉及单位统统可以成为被告。

  “正在研究”不是理由

  针对个别行政机关以“正在研究”等拖延审批时间,《意见》最大限度延长了起诉期限:将法定的3个月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年”;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超过20年”;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起诉。

  被告不提供行政许可证据、依据,致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以及有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不能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的证据、依据。

  违法审批赔偿直接损失

  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直接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财产价值的减损;参加招标、投标等程序的先期投入;与个人生存技能有关的许可证被吊销或扣押期间的收入等。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审批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负赔偿责任;第三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审查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行政机关确定的补偿数额明显偏低时,法院可直接判决补偿的具体数额(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范围以及为防止损失扩大所支出的费用),有利于案结事了。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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