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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违法 五种损失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7:21 重庆商报

  行政机关违法,五种直接损失可索赔。市高院发布消息称,从昨日起,由市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行政许可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在全市法院系统施行。《意见》就起诉期限和行政补偿等问题做出规定。

  五种直接损失可索赔

  《意见》中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许可赔偿标准为直接损失的赔偿。它包括五方面,即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财产价值的减损;参加招标、投标等程序的先期投入;与个人生存技能有关的许可证被吊销或扣押期间的收入;因行政许可行为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

  市高院法官解释称,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还适当引入了过错原则,过错程度不同,承担责任的份额也不相同。比如,行政部门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部门将负行政赔偿责任。当事人若从第三人处获得直接损害赔偿的,行政部门在赔偿时,将应予以扣除。

  补偿偏低法院可重判

  《意见》还称,若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审查职责,因第三人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行政机关将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倘若申请行政许可的当事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而被撤销的,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要是行政部门违法后,行政补偿数额明显偏低或行政机关不补偿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查属实后,将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补偿的具体金额。法官称,这将极大方便市民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行政补偿。

  起诉时效延长至两年

  《意见》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都可提起诉讼。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许可行为从作出之日起20年内,部分可在从作出之日起5年内提起诉讼。《意见》还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规定为两年内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意见》的出台,解决了诉讼时效短的问题。

  市高院唐信福副院长称,因行政许可案件比较特殊,法院决定在进行司法审查时,按照“行政行为重大明显违法,自始无效”的标准,对其前置行为连带审查五类情况: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等。

  新闻纵深

  “民告官”案 市民胜诉多

  昨日,记者从市高院获悉,我市目前的行政许可案件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卫生、土地和屠宰行政许可等八大类型。市高院曾对25件行政许可案进行分析,其中市民胜诉案件占44%,而行政机关胜诉率只有28%;另有28%的案件是调解或撤诉。

  为啥行政部门败诉率高,市高院行政庭副庭长王彦分析称,除老百姓法律意识增强外,个别行政部门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其败诉较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记者 徐勤 实习生 唐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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