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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收黑钱又捐出被判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7:33 扬子晚报

  “新规”:捐出受贿钱款

  量刑酌情考虑

  四川省高级法院13日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行为人受贿后,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案例:收了黑钱捐出

  局长被判缓刑

  侯朝银是四川省剑阁县教育局原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接受某中学及某公司的28000元。庭审中,侯的辩护人提出,侯将所收“礼金”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及购买教育软件,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法院查实,侯的确向剑阁县教育基金会捐款23300元。广元中院一审认为,侯朝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侯朝银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向有关部门供述了收受广元某中学8000元的事实,可视为自首,且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办公软件等行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院。四川省高院终审认为,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维持一审的缓刑判决。(据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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