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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民工可先仲裁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8:06 南京晨报

  晨报讯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对急需治疗的工伤、患病的农民工,应先行部分裁决,做到快立、快审、快结,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

  据介绍,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审理时间较长。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申诉人,如果迟迟拿不到医疗费用、工伤补偿,就无法及时接受治疗,甚至难以维持生活。各
级劳动仲裁部门明确对于发生工伤事故、急需治疗的农民工申诉人,可以先行部分裁决,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据介绍,而“部分裁决”则可视情况,越过部分仲裁程序,对案件的工伤补偿部分先行执行,保护农民工利益。也就是说,农民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可以先“裁决”单位支付相应的医药费让农民工解决看病治疗问题。

  另外,各级劳动部门要将与城镇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应在某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均应按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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