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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港澳个人游2007年1月1日起开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8:43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毕继红) 长春市民去港澳旅游没有随团限制了!明年1月1日起,个人去港澳,办好手续即可出发。

  ●开办港澳“个人游”获批准

  

  一组数据:2005年,长春市民赴港澳旅游办理通行证和签证人数为3.4万;今年前10个月,已达3.6万人,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预计全年将达到5万人。

  由于受到办理赴港澳探亲、商务等签注的申请条件、手续的限制,长春市绝大多数赴港澳申请,只能选择参加团队旅游的方式。

  今年8月,长春市开办港澳“个人游”终于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东北第三个、吉林省第一个获准开通港澳“个人游”的城市。

  ●办证别扎堆

  

  长春市公安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市民注意以下事项:

  一、办证别扎堆。港澳“个人游”是一项长期坚持的政策,因此,申请人不必抢在开办之日的几天内集中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抢着办理。

  二、申请资料要合法。申请港澳“个人游”时,不能如实提供真实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骗领出入境证件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先学一下港澳地区法律法规。

  ●申办港澳“个人游”的步骤

  申请范围:凡长春市常住户口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均可申办港澳“个人游”。

  受理机关: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长春市光明路688号。

  申办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组织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审批意见。

  2.申请人本人向受理机关窗口递交申请表,并接受必要的询问,提供数码彩色照片2张。同时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受理民警经初步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给申请人出具《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过进一步审核和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签发《通行证》和签注。

  办理时限:首次申请《通行证》及签注,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签注说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港澳“个人游”申请人签发“G”签注,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或一年,分为一次和两次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可各停留7天。申请人可自行从开放口岸往来港澳地区。港澳“个人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机关申请。

  收费标准:《通行证》工本费每本10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项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

  “港澳个人游”小贴士

  

  1.可以同时申请香港、澳门3个月两次或1年两次个人旅游签注。

  2.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总监、科研医疗、大中院校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以及金融、保险系统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须单位出具意见,其他人员一般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3.在港澳可停留7天,从签注之后首次进入港澳地区的当天开始算。

  4.港澳“个人游”没有指定的口岸,只要持有效的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可以从任何对外开放口岸出境,每个口岸有不同的工作时间段,请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出入。

  5.港澳个人旅游申请只要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都会得到批准。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 咨询电话: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88927465, 8886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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