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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贪官捐出受贿款可酌情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9:30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据《成都商报》报道,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四川省高院前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这一判决将对四川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

  侯朝银是剑阁县原教育局局长。2003年春节期间,广元某中学争取资金修楼,两次
送给侯共8000元表示感谢。另外,2004年春节前,承建剑阁县教育局办公楼的广元某公司经理罗某某,送给侯2万元。

  而后,侯先后9次向剑阁县教育基金会捐款23300元。2004年2月,侯购买一套教育软件交给县教育局办公室,也没报销发票。

  广元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侯朝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侯朝银自首且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办公软件的行为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侯朝银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终审认为,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维持一审的缓刑判决。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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