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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认定 贪官捐受贿款可酌情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2:18 生活报

  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四川省高院13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

  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这一判决将对四川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

  四川省高院特别提出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侯朝银是剑阁县原教育局局长。2003年春节期间,广元某中学争取资金修楼,校长召集学校相关负责人开会决定,送给侯4000元钱,希望侯为此提供便利。2004年春节前,该校再次开会决定,又送给侯4000元表示感谢。另外,2004年春节前,承建剑阁县教育局办公楼的广元某公司经理罗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侯2万元。

  法庭审理中,侯的辩护人提出,侯将所收礼金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及购买教育软件,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法院查实,2002年至2004年初,侯的确先后9次向剑阁县教育基金会捐款23300元。2004年2月,侯购买一套教育软件交给县教育局办公室,也没报销发票。

  广元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侯朝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侯朝银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向有关部门供述了收受广元某中学8000元的事实,可视为自首,且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办公软件的行为,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院。四川省高院终审认为,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维持一审的缓刑判决。

  四川省高院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行为人受贿后,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应依法追究受贿人的刑事责任。(据《成都商报》报道)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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