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受贿款或可轻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4:54 新民晚报 | |||||||||
成都商报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四川省高院13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省高院终审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这一判决将对全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 侯朝银是剑阁县原教育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罪受审。该案开庭时,侯的辩护人提出
广元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侯朝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他有自首行为,且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办公软件的行为,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终审认为,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维持一审的缓刑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