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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成否认犯罪 称自己非最后审核决定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5:29 中国台湾网

  人民网12月15日电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首度就“国务机要费案”开庭,被告台前“总统副秘书长”马永成出庭应讯,拒绝认罪,他在庭讯中指出,虽批可十二张发票提出申领“国务机要费”,但他不是最后审核决定者,因最后审核的会计单位从未退回,使他以为这是“合法”,不知这属于伪造文书。

  据台“中央社”报道,马永成庭讯中表示,有关“国务机要费”的性质,过去五十
几年虽有多次变动,但均具“机密费”和“特别费”性质,台“总统府”不像“国防部”等其他机关编列其它“机密”预算,“总统”依台湾“宪法”赋予职权能直接动支的经费只有“国务机要费”,他一直以为以过去惯例,陈水扁可直接动支“国务机要费”。

  他认为,“涉外工作”执行时,原始凭证取得困难,且硬要取得也不适宜,另外,“国务机要费”核销程序和方式时有变动,非“机密费”部分原来可不需原始凭证,直接以领据核销,后来变动为必须以原始凭证核销,因金额在“机密”部分不敷使用,且要以原始凭证核销,不得已的情形下,为完成任务,必须以其它发票作部分核销。

  马永成表示,他担任陈水扁办公室主任期间,虽批可十二张发票提出申领,但他不是最后审核决定者,最后是由会计单位审核名目是否相符,会计单位若认为不妥,仍有权可退回,但十二张发票分六次申请从未被退回,他以为这是“合法”,并没有问题。他表示,这十二张发票共新台币四百八十万元,确实使用在若干“涉外工作”上,没有其它用途、流向,他对检察官在起诉书所载事实并没有意见,但不知道这是伪造文书,也没有伪造文书的故意,他作为陈水扁部属无法怀疑陈水扁可执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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