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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车伤人害己 成了"植物人"还赔偿3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15:51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12月15日电(记者熊润频)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一辆搅拌车相撞,不仅自己成了“植物人”,后座搭载的朋友也因此受伤。日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民事纠纷案,肇事摩托车驾驶员黄某须赔偿朋友33万余元。

  记者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05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和原告郭女士一起为朋友搬家,晚上朋友设宴答谢,席间黄某醉酒。

  饭后,黄某无证驾驶无牌号轻便摩托车,载着郭女士由芜湖市中和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中和路与下二街交叉路口时,与芜湖市某混凝土公司王某驾驶的搅拌车发生碰撞,黄某、郭女士受伤。

  两人被送进医院抢救,郭女士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已经构成三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完全依赖护理。郭女士住院388天,用去医疗费29万多元;而黄某自发生车祸后再也没能醒来,成了“植物人”。

  经芜湖市交警支队新芜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搅拌车驾驶员王某逆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应赔偿郭女士33万余元,混凝土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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