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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大首尝立法后评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4:50 深圳商报

  深圳人大首尝立法后评估

  探索引入中介机构使评估更加科学客观

  【本报讯】在立法史上一贯敢于创新,已制定各类法规近200项的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首次对已实施的一项特区法规进行后评估,以总结立法经验,提高立法质量。市四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昨天下午原则通过了相关工作方案,提出可以尝试引入中介机构,使立法后评估更加科学、客观。

  本次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主持,副主任张建国、邱玫、王新建、汤锦森、李华楠,秘书长袁庆文出席会议。

  对法规的实施进行绩效分析

  我国现行立法制度一直高度重视立法后的检查监督,比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立法监督制度,以及立法机关经常进行的执法检查制度等,但都只关注立法后法律实施状况的某一个方面。立法后评估则是对某部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综合性总结评价,目的是通过对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后评估,了解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各项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总结立法工作经验,发现立法工作的不足,以便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正是因为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云南、福建、上海等省市都陆续开展此项工作,并取得一定效果。对于拥有特区和较大市两项立法权,一向敢于创新立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来说,显得更为迫切。因此在年初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就提出今年内要启动立法后评估,选择一个特区法规进行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益评估。

  强调实验性质

  鉴于立法后评估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先例可遵循,外地也刚开始探索无完善经验可借鉴,所以市人大特别强调第一次评估的“实验性”,在评估对象的选择上“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

  经市人大法委认真研究,确定了选择评估对象的三项“硬”标准:一、特区法规;二、已实行了一段时间,最好三年左右;三、内容相对单一,涉及执法部门较少,立法效果容易判断。根据这些标准,初步选择了《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作为候选,再三斟酌,最后才选定《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作为评估对象。

  对此,法委解释主要因为“一是该条例具有创新性内容,如将文件纳入档案管理,设立文件中心,在实践中产生了社会效益;二是条例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城建档案不能及时归档;三是执法部门态度积极”。

  尝试部分工作委托中介机构

  此次评估从12月开始,到明年9月结束,市人大将成立由一位副主任为组长的评估工作组,集纳市人大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等各方力量,通过执法部门评估、专题调研、人大代表参与以及专家评估的方法开展工作。评估内容既包括法规实施的绩效分析,比如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又包括法规中主要制度设计和技术规范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评估结果将向市人大常委会议作出报告。

  主任会议昨天提出,既然是立法工作的一次探索,在评估方法上也应大胆创新,可以尝试委托科研院所等中介机构,参加部分工作。这样好处较多:一是充分吸收社会力量,使评估更加科学有效;二是更公开、公正,能引起很好的社会反响;三是节省政府的人力、物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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