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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不违宪 台检方力挺审判吴淑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9:20 台海网

  台海网12月16日讯 据中评社报道,台湾的“国务机要费”案昨天在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开庭,下午庭讯由检方提出论告。公诉检察官指出,“宪法”第52条并未限制检方对“总统”实施侦查行为,另外,“国务机要费”案仅起诉吴淑珍等四人,并未将陈水扁列入被告,法院不应停止审判或不受理本案。

  检方指出,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形式上的被告”、“实质上的被告”这样的说法,
辩护律师提到“国务机要费”案实质上是“起诉‘总统’这个职位”也与事实不合。

  公诉检察官指出,检方只有起诉吴淑珍、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总统府”出纳陈镇慧等四名被告,并没有起诉陈水扁。

  另外,辩护律师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要求法院不应受理本案,但法条形式驳回要件中并未列举“违宪”,法院无须理会。

  辩护律师团庭讯中也以刑事诉讼法第294条至297条等理由,向合议庭声请停止审判,公诉检察官也认为本案没有符合法定要件,请求法官驳回这项声请。

  公诉检察官指出,“宪法”受实际运作与时代变迁而有解释上的不同,陈水扁因头目津贴案到花莲地检署应讯便建立“总统”可以受到侦查的典范;另外,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92号解释,“宪法”第52条中所提到的“诉追”与法律程序中的“侦查”并不相关,检方就讯陈水扁并未“违宪”。

  检方认为,陈水扁应讯时,“高检署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便已告知他有刑事豁免权,但陈水扁同意接受讯问;加上外国案例显示,“总统”任内虽可免于刑事起诉,但行政权不能无限上纲,必须受到司法权的节制,检方依法有实施侦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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