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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规定: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到指定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9:23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2月15日专电(记者李丽静)我国人口大省河南规定:确实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到指定医院。12月14日,该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了允许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19家医疗保健机构名单。

  即将实施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选择性别人工流产、引产在该省将被禁止。如果怀疑胎儿患有疾
病,因医学需要必须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时,则必须到指定医院,并经过专家集体审核。

  河南省卫生厅在各省辖市卫生局和省直医疗机构申报的基础上,经过严格的审核验收,确定了19家可以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该省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明确胎儿是否患有伴性遗传病。经确诊,确需终止妊娠的,可为孕妇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河南省还规定,除公布的19家机构外,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除按有关规定罚款外,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除罚款外,还将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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