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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推行解除行政处分公示制 解除与否由群众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9:2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灵山讯 (记者廖景标 通讯员梁日 劳升雄)灵山县某局二层单位负责人陈某,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而在处分影响期内未能完全改正错误,工作表现不太好,在解除行政处分公示期间被群众举报,最近受到县监察局延长半年解除行政处分期限的处理。这是该县自推行解除行政处分公示制度后,被延期解除行政处分的第一人。他极受震动,表示要尽快改正错误。

  从今年开始,灵山县在全县推行解除行政处分公示制,以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对行政处分对象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行政处分的教育功能,促使受处分对象积极改正错误。

  由灵山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解除行政处分实行公示试行办法》规定,行政处分期满后,首先由受处分对象向所在单位提交解除行政处分的书面报告,单位做出鉴定后送交县监察局。监察局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到受行政处分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详细了解对象在受处分期间的学习、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情况,面对面听取单位干部、职工对受行政处分对象的评议。在此基础上,监察局拟出解除行政处分的对象的有关情况,在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五天。最后,与受行政处分对象本人见面,将考评情况和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向对象进行反馈,核对事实,征求意见。对于因未能按要求改正错误而不能按期解除行政处分的,耐心细致做好对象的说服、教育工作,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到12月13日止,灵山县监察局受理申请解除行政处分案7宗,其中6宗按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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