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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枪案”涉案人均被逮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4:1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武筠静】犯罪嫌疑人为牟取暴利竟然从外地购入枪支配件,在家中非法制造枪支并委托他人买卖,后被警方查获,当场收缴已成型尚未完工的五连发霰弹枪11支,身为小区保安主管的犯罪嫌疑人在得知朋友涉嫌买卖枪支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藏匿地点。日前,这起枪案的3名涉案嫌疑人被本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窝藏罪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检察机关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侯某某,本市人,曾因流氓罪被判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本市人,无业,曾因流氓罪、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后减为20年并于同年减刑释放。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某小区保安主管。经查,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于2006年4月间在河北省购买枪支零件后,在本市南开区其母亲居住地非法制造枪支。同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委托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帮助将其所制造的枪支予以贩卖,刘某某应允并于当月在本市南开区某小区附近先后两次将侯某某所制造的9支五连发霰弹枪非法卖给他人,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非法贩卖枪支所得赃款共计13万元交给犯罪嫌疑人侯某某。2006年11月3日民警将二人抓获,并从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处收缴已制造成型(未完工)的五连发霰弹枪11支,经鉴定,该11支枪均具有杀伤力。在民警到某小区抓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时,身为该物业小区保安主管徐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刘某某,并为其提供藏匿地点,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民警的工作并涉嫌窝藏罪,当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被抓获。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刘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行为涉嫌窝藏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析案: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最高可判死刑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制造枪支的客观具体表现为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这里的“制造”应当作为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制作,也包括加工、修理、改装等行为,而且,只要进行了制造,不论其制造的目的是什么,都构成本罪的既遂。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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