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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和司机负连带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6:34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2月16日电(记者郑良)“的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身体损伤,乘客不但可以向司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还可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

  去年1月15日上午,福州市民赖女士乘坐“的士”前往福州郊县。途中,司机叶某为紧急避让一辆大货车,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旁的电线杆并翻倒。赖女士身受重伤。交警认定
这次交通事故是司机叶某违反交通法规引起,应承担全部责任。

  赖女士将司机叶某和车主倪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车主倪某提出,他和叶某签订有一份出租车出租协议书,约定将出租车租给叶某经营,叶某按每班车100元向他支付租金。协议还规定,叶某在租车期间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叶某承担,车主倪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出租车营运属于风险行业,车主的出租行为属于经营行为,在享受收益的同时要承担风险,应对出租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车主和司机关于交通事故由司机承担责任的约定,只在他们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其他人。车主倪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该协议向司机叶某索赔。

  法院判决:由车主倪某和司机叶某赔偿赖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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