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院判决 打的出车祸车主司机都要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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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04:00 深圳商报 | |||||||||
【新华社福州12月16日电】(记者郑良)“的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身体损伤,乘客不但可以向司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还可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 去年1月15日上午,福州市民赖女士乘坐“的士”前往福州郊县。途中,司机叶某为紧急避让一辆大货车,导致车辆翻倒,赖女士身受重伤。交警认定司机叶某承担全部责任。
赖女士将司机叶某和车主倪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车主的出租行为属于经营行为,在享受收益的同时要承担风险,应对出租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由车主倪某和司机叶某赔偿赖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