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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行动检查组提醒农民工没签合同也应享受工伤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08:53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周继坚通讯员林甲松)农民工与所在建筑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受到工伤该怎么办?昨天,广州市金秋行动检查组提醒农民工,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农民工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针对一些企业职工合同与集体合同存在矛盾的问题,检查组表示职工个人合同的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受伤也应享受工伤待遇

  农民工小王去年到广州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工资。去年10月,小王上班期间被高处滑落的钢筋划伤右手腕。他治疗终结后尚有治疗费2903.8元未报销。小王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劳动部门查明,该公司没有为小王参加工伤保险,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由于公司没有为小王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由该公司承担。同时双方没有约定工资,故小王的工资应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按2005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职工个人合同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金秋行动检查中发现,某IT企业与职工一方于2005年10月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9月30日,其中约定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今年2月,该单位招聘了10名新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为900元。该批新员工工作3个月后,了解到集体合同中关于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00元的情况,认为他们试用期工资也应不低于1200元,要求按集体合同的约定处理。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以试用期员工不算正式职工,集体合同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况且集体合同签订的时候该批员工还没入职公司为由,拒绝按集体合同约定调整他们的工资。

  对此,劳动部门认为,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有关集体合同效力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该批员工虽处于试用期,但他们仍属于该企业员工,集体合同对他们同样具有约束力,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应按集体合同标准调整。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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