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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农民工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10:11 河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万良通讯员李文胜)日前,沧州市作出决定,对农民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各用人单位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

  据介绍,参加医保的农民工包括: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沧州市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负责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以用人单位上一年统筹地区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划入统筹基金,l%划入大额医疗补助资金。该市参加医保的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农民工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均可由统筹基金支付。

  据该市劳动保障部门人员介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从参保单位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次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交日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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