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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玩忽职守 国家损失三千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两人因此被北京中院判刑三年

  北京今天消息 据《新京报》报道:某部外派驻港高管陶某、王某在担任(香港)华教公司董事长、财务部经理期间,被认定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人民币3000万元经济损失难以追回。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二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71岁的陶某原系(香港)华教有限公司董事长。51岁的王某原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经法院查明,1995年5月至8月,二人在任职期间,未对有关公司真实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决定将华教公司的公款出借,导致港币2866万元(折合人民币3074.55万余元)被诈骗,至今尚未追回。

  陶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陶某对此事应负领导责任,但这是一种由于经验缺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并非刑事责任。王某则认为,其行为属于工作缺乏经验,计划不周,与玩忽职守有着本质的区别,且事发后他一直在追款。

  法院认为,陶某、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巨额公款被诈骗,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危害后果与其先前的过失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均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由于二人行为发生在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之前,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鉴于二人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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