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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灵石煤矿专用铁路负责人隐瞒事故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22:28 国际在线

  人民网太原12月17日电(鲍丹 田强)近日,由于违章使用装载机移动铁路车辆对货位,导致脱轨后擅自起复、隐瞒不报的山西省灵石煤矿新专线当班负责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曾经的他

  12月3日,与南同蒲铁路线灵石站接轨的灵石煤矿新专线像往常一样进行着装车作业。17时许,为了靠近所装煤炭,减少装载机往返距离,专用线装载机司机违反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44条“严禁使用装载机移动车辆”的规定,擅自使用装载机移动货车车辆进行对位装车。推行中,因受空间和地域的限制,装载机作用于货车车辆的力度难以均衡,最终导致所顶车辆掉道,构成了车辆脱轨事故。

  事故发生后,灵石煤矿新专线不是积极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而是在一无设备,二无经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装载机及钢丝绳、千斤顶等工具,强行对脱轨车辆进行起复,不仅致使车辆设备受损,而且造成铁路线路的几何尺寸发生变化,严重威胁了行车安全。

  然而,灵石煤矿新专线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隐瞒事故,只字未向铁路部门进行通告,导致12月4日1时57分,灵石站调车机按计划正常从灵石煤矿新专线牵出已装好的车列时,发生车辆脱轨事故,严重影响了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依据《铁路法》第四十九条“对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上放置障碍物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规定、《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中第七款“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第一项“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指挥并隐瞒事故的灵石煤矿新专线负责人石某某治安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太原铁路局也对负有全部责任的灵石煤矿新专线做出了“停业整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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