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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5年贸易法律法规进行大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0:09 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石国胜

  加入世贸组织,将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在入世5周年之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五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调整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与制度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面、认真、较好地履行了承诺,受到了世贸组织及其成员的普遍肯定和高度评价。”

  制定、修改相关法律20多件

  地方法规规章制度调整约20万件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从1999年底到今年10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21件;国务院制定、修改、停止执行有关行政法规约100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1000多件。

  据介绍,中央层面的法规制度修改调整从1999年底就开始了,有关部门根据清理结果,制定了详细的立、改、废工作计划。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作了专门部署。截至2003年7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约20万件。

  2003年以来,根据履行有关对外承诺的时间表,中央和地方继续适时地、按计划地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调整。

  取消三项投资限制措施

  知识产权案件不再行政终局决定

  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与制定,主要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方面。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修改了有关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原来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出口实绩、外汇平衡、当地含量的要求,这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规定不符。经过修改,这三项投资限制措施被取消。

  再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2003年之前修改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决定权。2003年以后,又制订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权手段、途径等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了规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各项制度,明确了使用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的权利。

  立法公开成为普遍实践

  制度全国统一实施建立机制保障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还根据有关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和增强透明的对外承诺,对统一实施、透明度等制度运行机制作了调整。例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度程序条例,进一步规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确保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建立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了相关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几年来,我国的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提高,立法公开已经成为普遍实践。近年来,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媒体上,全文公布了物业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许多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还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外,我国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与实施之间,都保持了一段时间间隔,还通过法律法规汇编等形式,及时翻译、出版所有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

  链接

  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法规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几个层次: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包括民法通则、刑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包括决定、命令、条例等。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发布,包括条例、办法等。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适用遵循这样的原则: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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