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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1:12 法制早报

  张万标

  未成年人与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息息相关。但由于他们属于未成年人,许多事情均需依附于成年人, 其权益最容易遭受外部力量,尤其是成人社会的忽视和侵犯。

  据笔者观察,我国虽然自1987年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但未成年人的 行为矫正、思想矫正,并未得到政府、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在近一段时期,犯罪的低龄化,未成年犯的不断增加,以及不少 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使越来越多的人感到建立一套完整的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和体系,是目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 最具紧迫性的任务之一。

  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作为“泊来品”,在现阶段对其性质和利弊,理论界仍有争论,但我国权威部门已经将其 定位于一种特殊的行刑方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并且,我认为积极推进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充足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它避免了短期束缚自由刑的弊端,使未成年犯身上的“犯罪标签”的色彩 得到了彻底淡化。通过义工劳动制度,可以促进未成年犯同社区居民的沟通能力,增强他们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其早日 再社会化创造了条件。同样,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体现了刑事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社区矫正兼而具备了司法、教育、 心理和社会各方面的功能,能够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整合出一种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正环境,对促进未成年犯与社会保持 良好的互动关系,尽快实现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使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落到实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制定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并建立健全严密、合 理的组织架构,具体来说包括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刑事立法以及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几个方面。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也会引起更多有 识之士的重视,更具科学化、人性化的中国特色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富有人性魅力的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定 能扎根于中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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