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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兰法官于中国法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1:12 法制早报

  □朱苏力

  金桂兰法官的经验和经历对中国法治有多重意义,其中包括了改善司法系统的公共形象,强化司法为民的信念,通过 用调解来缓解中国法院系统当下普遍存在的人力缺乏这样的考量;但最重要的是对中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的意义。结合自己 多年来的研究,我想从一种宏观的层面简单分析,同时也概括一下金桂兰法官对于理解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司法需求
的意义。

  一般需求:长期、巨大

  金桂兰法官的经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表明,中国农村对法治有相当大的需求。以金桂兰法官所在的东京城人民法庭为 例,该法庭位于农村地区,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基层人民法庭。辖区内共有17万农业人口,而该法庭近年来年均结案500件 。因此,案件数量与人口之比是每年340人就会发生一起要求法庭审理且法庭接受并审理的纠纷。就全国情况来看,根据2 003年的数据,全国平均大约是285人一件民事案件。这表明,在当代中国农村,由于社会的发展,工商业的发展,人口 的流动,中国农村对民事司法的需求并不小。曾经有过的中国农民“和为贵”的传统形象已经有很大改变。另外,中国农村对 司法的需求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潜在的,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潜在的需求有可能逐步转化为一个现实的需求。

  我们还必须考察农村司法案件的类型,由此对农村司法的需求有一个质的把握。当代许多中国法学家,即使是关心中 国农村问题,但只要不是深入调查,都很容易把当代中国农村简单等同于相对传统的或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农村,很容易将中 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仅仅视为比较传统的纠纷解决。这是一个错觉。

  有研究表明,绝大多数农村法律援助案件都是因交通肇事、产品责任引发的侵权诉讼。有关金桂兰法官的材料也进一 步印证了,目前中国农村人民法庭审理调解的案件已经不完全是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纠纷,至少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都有明显的 现代化因素。

  尽管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很快,但是中国的“三农”问题会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一些研究预计,目前中国城市人口的比 例大约是每年增加1%,按照这个速度,中国比较完全的城市化还需要40年左右。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这种需求不但巨大 ,而且还会持续很长一个时期。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农村,即使是市场化还不那么发达的黑龙江农村,也已经随着中国整体的社会转型对 法治和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金桂兰法官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我们对社会转型中的农民的司法需求,无论是数量 还是性质,都必须有一个清醒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在制度上要有相应的回应和调整。

  特殊需求:适应环境

  尽管都是对司法的需求,但中国农村对司法有些特殊的需求,这也是当代中国司法无法回避且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

  金桂兰办案方法在这方面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她特别注重调解,其审理的案件调解率达到90%,而她所在的法庭的 调解率近年也一直保持在80%左右。更重要的是,如此高的调解率带来了诉讼当事人的普遍满意,13年来,金桂兰审理调 解的案件没有一起上诉和申诉的。而在城市地区或是更高层级的法院,调解结案率则很低,据我了解,北京郊区某人民法庭的 调解率只有20%左右。

  我并不特别偏好因此想宣传某种纠纷解决方式。因为重要的是要能解决纠纷,就此而言,不管是黑猫白猫,逮住老鼠 的就是好猫。但是,如果假定所有这些法院的案件审理方式以及这些法官的选择都是对于环境的理性选择,那么金桂兰法官给 我们的第二个启示就是,尽管中国农村社会有了重大的发展和转型,对司法有重大的需求,但中国农村的纠纷性质仍然与城市 地区有诸多差别,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与城市地区对司法的需求有性质上的不同。这意味着中国农村社会对中国司法提 出了特别的制度、技术和知识的需求。

  调解之所以在农村基层社会是主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并成为农民欢迎的司法产品,最主要的原因是,当代中国农村的 基本结构还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性关系普遍存在,并且往往相互牵扯。因此在纠纷解决中仍然有缓和人际关 系的必要,同时也有这样的余地;社会同质性比较高,社会舆论构成了司法执行之外的一个比较强有力的社会制裁机构;农村 的许多纠纷解决可以甚至必须借助一些民间习惯和风俗,以补足各类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的不足;尽管有了诸多现代化因素, 但农村的纠纷相对来说仍然不像现代城市社会中的纠纷那样复杂多样;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缺乏有效的现代司法认可的证据保 留和重现的技术和制度条件;由于财政的原因,农村缺乏律师这样的支持现代司法运作的专业人员;以及缺乏法学家所说的那 种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正是在目前这些限制条件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比较优势才得以凸显,并且具有重大的 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从实践意义上看,调解对于中国农村基层司法不但目前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且可能在长达数十年间都可能具有战略 性的意义。中国农村对于调解、对于金桂兰这样的法官、对于她所体现或代表的那种司法的知识、能力和技术的需求不是暂时 的,而是比较长远的。因此,如何向中国农民提供他们喜欢并有能力消费的司法,就具有着重大的社会实践意义。

  对法官的特别需求:

  人格和品性

  对司法制度、技术和知识的这些特别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会转化为对中国农村基层法官的特殊需求。因为任何司法的 知识和技术都不可能只是写在文字上的,它们必须并且也只能通过基层法院法官和他们的工作来承载和传达。因此金桂兰法官 的司法审判经历也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人民法庭法官的问题。

  金桂兰的经历表明,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个人人格和品性可能更为重要。在乡村中,法官人格化的权威不可能通 过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些设置来构建。至少一部分基层案件或纠纷解决需要的知识并非学院内的法律知识,或不是在法学院内就 可以培养和获得的。金桂兰法官先前担任过村妇女队长,乡妇联主任和镇纪检委员等,这些非科班的经历也许在一些人看来不 利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但对于当代转型时期的中国,对于中国基层农村社会的司法和纠纷解决却具有重要意义,甚至是法 学院的经历无法替代的。

  这就提出了一个放眼看来更具战略意义的问题:我们现在还有多少金桂兰这样的法官,以及我们如何培养或者发现金 桂兰这样的法官,来满足转型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需要。近年来,由于人民法庭的艰苦条件等,由于司法越来越强调程序,出 任法官越来越强调学历,旨在提高出任法官之门槛的统一

司法考试反而导致法官更容易向律师行业、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流动 ,因此许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极为缺乏,许多地方的法庭不得不收缩合并,全国的人民法庭 数量逐年减少。这种状况都使得农村的法律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今天我们还有一些金桂兰这样的法官,还大致能满足最基层的 司法需要;但他们大多是司法改革之前进入法院系统的,大多年龄已经四五十岁,也许还愿意或只能在基层法庭服务10年左 右。但再过10年,我们能否还能提供足够的金桂兰这样的法官,在农村基层为民众服务?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 的问题了。

  这个问题要求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坚持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职业化的同时,作出一些谨慎细致的政策调整。主要手段 可能有两个,一是加大对人民法庭法官的财政支持,从而吸引一些有理想有信念的法学院毕业生到人民法庭工作,至少是工作 数年。但这还是一个辅助性手段,可能作用不很大。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层面上,在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这一级,还是可 以考虑一些包括“复转军人进法院”在内的替代。法学教育对此也可以有所努力,对在最基层的农村法庭工作的法官们提供某 些适用、对路的专业培训。

  就整体的司法制度而言,我们必须理解司法的纠纷解决与司法的规则之治的区分,并据此来设计完善中国的司法制度 ,划分并严格尊重不同级别法院的功能,完善司法的分工,相应地确定不同层级法官的准入标准。因此金桂兰的意义对整个司 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我们要认真总结中国各级法院法官的不同经验,要尊重和理解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做法,要 善于发现其中隐含的理论逻辑,要善于用学术的话语一般性的理论语言予以表达,使之成为一种可以为更多法律人和法学人所 分享的系统知识。这种工作非常艰难,因为这是创造性的,但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所必需的。

  中国的法治不是也不应只是满足了中国城市人口的司法需求。如果占了大约全部人口60%的中国农村人口不能获得 有效的法治和司法服务,那么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建成中国的法治,而可能成为我们这一代中国法律人和法学人的一个缺憾,甚 或污点。

  金桂兰法官简介

  金桂兰,女,朝鲜族,大专文化。1957年5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县镜泊乡五丰村,1973年10月参加工作 ,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宁安县镜泊乡五丰村妇女主任、镜泊乡妇联主任、东京城镇团委干事、东京城镇纪检 委员等职务,1990年9月由东京城镇政府借调到宁安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工作,后转为法院正式干警,历任书记员、助理 审判员、审判员、副科级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等职务。

  金桂兰所在的东京城法庭管辖着19万人口,85%以上是农民。两口子打架,婆媳不和,邻里纠纷,村民之间有纠 葛……老百姓常到法庭上来讨说法。她办案的原则是:能不判决就不判决,千方百计要让当事人和解。

  14年来,她共审理1050起案件,无一起重审改判案件,无一起超审限案件,无一起上访缠诉案件,无一起违法 违纪案件。14年来,金桂兰没拿过当事人一分钱,没办过一件人情案。她在种种亲情和利益的诱惑面前,始终固守了一个人 民法官的高洁操守。

  2006年,由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
中央电视台
、法制日报联合举办的“2005中国法官十杰”评选活动中 ,金桂兰法官当选“2005中国法官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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