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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举证期限和新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1:12 法制早报

  案例回放:  2004年我公司在某地租用了一套办公楼,期间把部分办公场地分租,后来房东否认曾许可分租, 要求与我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并诉上法庭。由于我公司是在开庭审理时提交的证据,法庭以我公司未在规定的 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且法庭上所提交的也不是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不组织质证。

  请问举证期限是怎么确定的?什么是所谓的“新证据”?

  律师视点: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由法院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 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 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若您所提供的证据 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条件仍可向二审法院提供。

  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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