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笔下:合同法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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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1:37 法制早报 | |||||||||
□隋唐 ★合同变更 这次要说的是一起成功变更合同的案例,不过,这个合同,也是个不平等合同。
孤悬海外的侠客岛是个神秘的地方,俨然是一个黑社会,而且司法体系极其健全。外人不了解其中奥秘,单凭猜测, 里面一定有一所巨大的监狱,而且看守森严,没准还备有酷刑,不然去的人个个都是武林高手,却怎么都不见回来? 每过10年,侠客岛便会派人出来,强行与各大门派的局长书记订立合同,要求他们赴岛喝一碗腊八粥。那时估计人 类活动已经很频繁,森林资源被破坏严重,木材匮乏,使用一次性纸质用品是可耻的,所以他们使用的合同文书,是比较经济 耐用的赏善罚恶令。 这次,他们派出了张三李四两名使者。这两人,身兼数职,平时是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遇到对方当事人不守 法的情况下,司法程序即时启动,他们就成了法院送传票的书记员,强行履行法律文书的执行法官,遇到暴力抗法,他们还是 执行死刑的法警。 好在法制再森严,也是后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总有时间上滞后这一先天缺陷。而人是万物之灵长,是最聪明的, 聪明人总能找出法律上的漏洞,钻空子谋利益。这样的事情,一般遵纪守法的良民是不做的,但长乐帮的人可不是良民。 司徒帮主和野心勃勃的贝海石更不是良民。在合同书将要出现的前三年,他们就开始商量如何规避法律制裁。他们想 变更合同。 可是,赏善罚恶令是铜制的,比起纸质的,很难进行涂改伪造。合同内容是定死的,时间也不能更改。但他们多么智 慧啊,别的改不了没关系,侠客岛请的都是局长书记,把单位法人变更了,不就把这场灾难消解了吗? 第一次的变更,单位法人由司徒变成了石中玉,不过石中玉也是懂法的人,他知道自己要承担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结果他采取了人间蒸发的办法,规避法律。第二次,贝海石运气极佳,找到了一个与石中玉一模一样的人,那就是石破天, 他把石破天的活体进行改造,让他成为最佳仿真品。 后来,石破天作为长乐帮法人去了侠客岛,练就一身神功。金庸在这里想告诉我们,守法还是有好果子吃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