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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六年未见女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2:33 新闻晚报
□通讯员杨克元 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 夫妻离婚后,女儿小英(化名)随父亲生活。母亲思女心切想探望,却总不能满足。近日,闵行区法院判决,母亲可每年1月1日至2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五一节的1日至3日、十一节的1日至3日的上午8时至下午6时探望女儿,并可携其外出。

  小英的父母于2000年离婚,女儿小英随父亲生活。离婚后,小英的母亲去湖南居住
,父亲带着小英生活在闵行区。小英的母亲在诉状中说,每次去探望女儿时,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自离婚后自己再也没有见过女儿,故要求随时可探视女儿小英。在案件审理中,小英的母亲考虑到其生活在湘潭的实际情况,将诉请明确为要求在每年法定节假日即五一节、十一节、元旦和春节来沪探视小英。

  小英的父亲则辩称,自己从未剥夺其对女儿的探视权,还多次为她寄送小英的照片,并通过电话让她听女儿的声音。如一定要行使探视权,则须保证其的行为不对女儿的思想、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还须不发生侵犯自己家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法院认为,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的权利。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此应负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小英长期随父亲生活,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过于频繁的探视难免会对小英的正常学习及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现小英的母亲考虑到其在湘潭生活的实际情况,要求在每年的法定节假日探视女儿,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其要求正当、合理,应予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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