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理赔法律无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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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02:28 新京报 | |||||||||
朝阳法院建议保监会纠正;七份司法建议函力解“执行难”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保险公司通行的一次性理赔昨日遭到朝阳法院质疑,法院认为该做法于法无据,在发给中国保监会的司法建议中,建议保监会予以纠正。 昨日,朝阳区针对今年以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向保监会、银监会、
问题1 医疗费须一次性理赔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中,一些保险公司要求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各次医疗费必须一次性理赔,而不予分次办理。即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或者选择在发生第一次医疗费的时候办理理赔,则以后再发生的医疗费则不再办理理赔;或者选择在各次医疗费用全部发生之后再对全部费用办理理赔。 法院认为,一次性理赔的做法仅是从保险公司操作方便的角度出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疑给那些需紧急治疗和多次手术的被保险人和受害者设置了障碍。 问题2 保险公司不认调解书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竟然对法院调解书的内容不予承认,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 问题3 受害者难拿保险金 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发现,保险公司只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而一些被保险人领取钱款后,往往拒不赔付给受害者,甚至携款逃走。 ●司法建议 法院为此建议,中国保监会纠正各保险公司一次性理赔的做法,维护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权威性,取消要求被保险人在提供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还要提供证据原件的做法,鼓励交通事故伤者直接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相关新闻 法院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工商联动保护劳动者权益 未建社保账户企业不准注册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针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朝阳法院建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工商部门联动,将开立社保账户作为企业进行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确保劳动者日后权益的实现。 朝阳法院表示,按照社保机构的规定,企业申请开立企业社保账户后,才能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法院发现,用工单位不按规定在社保机构开立企业社保账户的问题较为突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用工单位未开立社保账户,导致劳动者个人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的现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障。 ●司法建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将开立社保账户作为企业进行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保证企业在成立之初即设立完备的社保账户,依法规范其用工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