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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所得不计入“年所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02:30 重庆晨报

  (一)个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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