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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不孕欲离婚法院不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06:29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 耿曦 通讯员 张黎辉 程三国)丈夫婚前明知妻子有病,仍与其结为伉俪,婚后因病不能生育,男方迫于父母的压力,不得不提出离婚。昨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戴某与禄某离婚。

  2003年10月,戴某和禄某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在婚礼举行前,禄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得知她患了子宫肌瘤,可能会影响生育。她把病情告诉了戴某后,戴某仍坚
持和她结婚。随后,他们的婚礼如期举行。

  几个月后禄某怀孕了,但因一次流产做了子宫切除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出院后,戴某与禄某商量准备抱养一个小孩。但戴某的家人不同意,并给戴某施压,戴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戴某迫于家人的干涉才起诉,故禄某不能生育不是离婚的根本原因,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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