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不算年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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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06:50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王凌) 记者昨天了解到,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
(二)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根据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此外,财产转让所得可减除财产原值、税金和合理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