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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镉中毒事件再起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09:19 金羊网-新快报

  百余女工向两家电池生产企业追讨损害赔偿金一审二审均败诉

  据新华社电广东惠州两家电池生产企业安全不达标,给职工造成巨大伤害。早在两年前经检测已有177人镉超标,2人镉中毒。然而,两年过去了,这些受害职工依然没有得到合理赔偿,多名受害女工曾将企业告上法庭,追讨损害赔偿金,但一审二审均败诉。今年8月,146名女工发起了第二次诉讼,目前此案还在审理当中,女工们仍在苦苦期盼一个满意的
审理结果。新华社记者昨日发表文章,对该案在处理过程中的三个问题提出了质疑。

  为什么出尔反尔否认“政企协议”?

  2004年5月以来,广东惠州两家电池生产企业部分员工相继被检测出血镉、尿镉增高,截至当年8月3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共检测了两家企业1021名职工,其中177人镉超标,被诊断为观察对象,另有2人镉中毒,确诊为职业病。

  事发企业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和惠州先进电池有限公司,均为香港金山集团属下的独资公司,主要生产镍氢电池和镍镉电池。当地卫生部门的调查结果表明,这两家企业部分作业场所安全不达标,导致大批职工受伤害的氧化镉、镍化合物等主要存在于镍镉电池的生产过程中。

  新华社记者于2004年8月3日就此事采访惠州市政府的时候,被明确告知:该事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事发企业已被要求签订协议保障工人劳动权利和终身治疗费用。为了保障179名工人正当的生产生活权利,惠州市已经和两家企业达成“四点协议”,包括:企业不得主动同这些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其调离与镉接触的工作岗位;企业承担工人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必须保证每年安排镉超标工人进行体检,对于出现镉中毒现象的职工进行积极救治;工人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后出现镉中毒症状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检查、治疗费用。

  然而,事隔两年后,新华社记者再次采访惠州市政府时,惠州市政府没有任何一位相关领导站出来接受采访,只是以书面的形式给记者发来一份公函作为答复。公函写道:并不存在政府与厂家签订“四点协议”。如果要了解企业和工人之间的协议,欢迎去企业采访。

  受害者住院期间为何被解除劳动合同?

  被诊断为镉超标的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女工陆海凤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她听说过“四点协议”,但发现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在自己身上。相反,她在住院期间就被解除了劳动合同。陆海凤于2004年8月和9月两次被查出镉超标,被诊断为观察对象,于2004年10月入院治疗。可是住院3个多月后,她突然收到厂方发来的出院通知,称她已经符合“出院条件”,要求其回去上班,否则后来的一切治疗费用都由她自己承担。陆海凤说,她收到出院通知的当天仍在接受治疗,医生也没有说她符合“出院条件”,她根本不相信自己体内的镉已经恢复正常值了。

  陆海凤还了解到,那些和她一起住院的工友们出院之后,还是回到了原来的岗位,并没有像企业原先承诺的那样“调离与镉接触的工作岗位”,因此陆海凤提出辞工。企业很快与陆海凤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一次性付给她7500元作为赔偿。

  香港金山集团新闻发言人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承认曾与检出镉超标的员工集体签署过一份协议,承诺不会与这些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该集团下属的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女工谭玲,在查出镉超标以及肾脏问题时,却于今年6月被厂方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集团新闻发言人以此案正在审理为由,对此事不愿作出解释。

  

惠州镉中毒事件再起诉讼

  上图:工伤六级的谭玲被超霸厂强行开除。

  据央视《经济半小时》

  职业病标准到底谁说了算?

  从2004年12月到2005年4月,300多名受到镉污染危害的女工相继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被告企业先行支付将来镉病可能发作所需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并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元。但是她们的起诉书一一被驳回。她们不服,又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被驳回。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向记者解释:这些原告大都被诊断为“镉作业观察对象”,未达到职业病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未构成工伤,因此不能按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将来可能发生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但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医疗部门和鉴定机构该医疗费必然会发生的意见,因此要求“预先赔偿”没有依据。办案人员还认为,两家企业在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3000元或8000元一次性补助基金,已带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因此法院对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也不予支持。

  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副教授鲁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目前的相关法律对“工伤”保险的界定和赔偿,主要是工伤引起的肢体残疾等方面;涉及职业病,尤其是重金属中毒,如镉超标等长期危害身体,有可能影响女工健康、生育、甚至在此期间生育的子女是否受到影响等严重问题,却未被纳入职业病立法范围。

  今年8月,146名女工提起了第二次诉讼,这一次她们的要求很低,只是希望企业能安排她们到省级职业病防治院去复查。可是,她们的代理人和企业商谈给工人复查身体的事情,对方居然问都不问“工人病情怎样”,只把注意力放在“讨价还价”上。

  一些女工告诉记者,期间她们也给惠州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写了信,但无任何一家单位回复。

  新华时评:镉中毒女工的无助是一种社会不公

  146名女工第二次起诉两家电池厂,要求厂家安排她们到省级职业病防治院去复查镉中毒情况,3个多月过去未获结果,使延续两年多的广东惠州镉中毒事件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从两年多前要求被告企业先行支付镉中毒可能引发的疾病所需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审二审败诉,到如今只要求企业安排复查仍迟迟没有结果,这些女工们艰辛的维权经历让我们深思:谁能帮这些女工讨回公道?

  广东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和先进电池有限公司部分作业场所安全不达标,大批职工深受氧化镉、镍化合物等伤害,卫生部门早有调查结论,更有177名工人被检测出体内镉超标、2人镉中毒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事实,按理说是非与责任清清楚楚。但当女工们诉诸法律寻求保护的时候,她们却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二审法院的说法是,镉超标观察对象并未达到职业病标准,未构成工伤,不能按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原告也未能提供医疗部门和鉴定机构关于该医疗费必然会发生的意见,因此要求“预先赔偿”没有依据。办案人员还认为,两家企业在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3000元或8000元一次性补助基金,已带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因此法院对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也不予支持。

  法院的说法或许有他的法理依据和事实依据,但是否还应该设法弄清楚案件表面现象背后的一些问题?比如,以被告企业安排的检测结果作为女工们镉中毒情况的依据是否公正?企业单方面与镉超标的女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工人的几千元赔偿金是否合适?在现行法律存在疏漏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

  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拿着微薄工资的工人们受到职业伤害后还得不到公正处理,怎么能说政府是在“为民”、法院是在秉公执法?惠州两家电池厂女工镉中毒事件提醒我们,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一些地方还没有落实,群众利益还在成为一些地方经济繁荣、某些官员政绩和企业利润的牺牲品,构建和谐社会任重道远。新华社发

  

惠州镉中毒事件再起诉讼

  上图:打工妹付洪琴的住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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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打工妹付洪琴死在了自己的四川老家。临死前,她给妈妈的遗言就是:我真不该进那个厂,我进那个厂好苦啊,苦得没法说。

  付洪琴19岁时进入惠州先进电池厂工作,2004年5月份,付洪琴的双腿肿了起来。当地医院说是急性肾炎。付洪琴请假回到了四川老家,检查结果是肾功能不全,慢性肾早衰。付洪琴慢慢变得行走困难,排泄不出去的毒素开始侵蚀她的皮肤和其他器官。

  今年1月份,付洪琴死亡的消息传到广州,然后接着到2006年8月份之前,又有两名女工相继死亡……

  据央视《经济半小时》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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