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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一下鱼竿竟甩丢了性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0:21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李杨) 钓鱼本是怡神养性的一项运动,可是看见钓鱼竿,榆树市民李红却恨不得拆了它,因为丈夫正是在钓鱼甩竿时被鱼池上方的高压电击伤身亡。

  提起2004年9月3日这天,李红的心情是灰暗的,丈夫孙亮上午高高兴兴地扛起了鱼竿跟朋友出去了……可是16时许,噩耗传来:“孙亮在鱼塘甩竿时,鱼竿触及到了鱼塘上方的高压线……”法医鉴定为电击死亡。

  看着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李红一纸诉状将鱼塘负责人和榆树市农电局告上法庭。李红认为,鱼塘存在安全隐患,负责人应该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垂钓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因为鱼塘负责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孙亮被高压电击死亡;另外,榆树市农电局是高压线路的产权单位,对电力设施具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应当禁止鱼塘经营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经营活动,或者设立警示标志等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希望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受害家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2万余元。

  面对指控,鱼塘负责人认为已在电线杆上写有警示语言,而孙亮应该有自我防范意识,故意向导线抛掷物体造成人身损害应该责任自负。

  而榆树市农电局也表示,孙亮触电死亡不属于电力运行事故所致,不存在电力设施管理、保护义务上的责任,孙亮触电身亡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农电局不承担责任。

  2005年7月1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鱼塘负责人在承包经营鱼池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孙亮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主要过错责任,承担赔偿额的60%。而榆树市农电局虽然是事故发生地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但是孙亮在垂钓操作中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在高压线下垂钓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此榆树市农电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孙亮在钓鱼过程中应当对鱼池周边环境进行查看,因为忽视自身安全触电身亡,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判决鱼塘承包人赔偿孙亮家属10.6万余元赔偿金等费用。

  2005年11月15日,二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7月4日,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认为,鱼塘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明知道上方有高压电线通过,还对外开放,允许别人垂钓,而且还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垂钓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其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判决鱼塘承担60%的责任,承担10.3万余元的费用。

  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鱼塘方面认为鱼塘不是对外开放,当时是因为朋友介绍才将孙亮等人让到没有高压线的南池钓鱼,但是后来孙亮没有听从安排跑到北池钓鱼才造成触电身亡,已向法院递交书面再审申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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