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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得骚扰女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1:1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在省妇联的统计中,家庭暴力虽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仍然占据婚姻家庭类投诉案件的近1/3。我省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的行为纳入立法保护。

  昨天,省政府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提请审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据省妇联统计,家庭暴力案件一直是信访案件的主要问题之一,而性骚扰在我国法律中也一直是空白。所以在提请审议的《办法》中
我省首次扩大了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指出家庭暴力不只指夫妻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对其实施的暴力。禁止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手段,迫使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妇女离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纠缠、骚扰妇女。

  而对于性骚扰,我省首次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该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屈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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