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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外资银行面临中国市场的强大机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3:36 中国网

  2006年12月11日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五年前的这一天,中国正式加入WTO,银行业开始进入对外开放的过渡期。五年之后的这一天,中国按照加入WTO时的承诺,自即日起,从地域、业务种类、客户对象等各个方面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为应对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国务院在11月15日正式发布了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新《条例》的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这两项法规对引导外资进入全面开放后的中国银行业,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

  在五年过渡期内,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大致沿着“先开放外汇业务,后开放人民币业务;先开放对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再逐步扩展至中资企业;逐步扩大人民币业务开放地域、鼓励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路径逐步推进。自中国加入WTO之日(2001年12月11日)起,即允许外资银行将外汇业务客户对象扩展至中国居民个人,不需审批;在人民币业务方面,按照加入WTO承诺时间表,逐步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客户对象范围。在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之前,中国已经开放了25个城市,外资银行人民币客户对象已经扩展至中资企业,但还不能对中国居民个人开展人民币业务。但12月11日之后,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方面的限制。在过渡期内,外资银行的业务以对跨国公司、外资企业、外国人士开展外汇业务(主要是国际结算和外汇存贷款业务)为主,只有部分外资银行经批准可以从事对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那么,与五年过渡期相比,面对完全对外开放的银行业,我国对外资银行的要求和限制有些什么变化?是否所有外资银行都相应享有WTO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的市场潜力有多大?

  1.外资法人银行享有“国民待遇”,外国银行分行业务仍局部受限

  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商业存在形式主要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二者统称为“外资法人银行”。所谓“外资法人银行”,其资本金全部或部分来自注册地境外并受出资机构控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注册地监管当局负总体监管责任。而“外国银行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依法开设的分行,是国外母银行的一部分,属于无独立法律地位的业务实体,母国监管当局负有总体监管责任。

  按照《条例》,在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后,外资法人银行开始享有和中资银行一样的“国民待遇”,而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范围仍受部分限制,并未享受“国民待遇”。外资法人银行的“国民待遇”主要体现为业务范围的扩大和注册资金及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具体有以下四点:第一,《条例》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包括对中国公民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而外国银行分行仍只能经营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条例》还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也就是说,外资法人银行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更多是从事人民币批发业务。第二,外资法人银行可经营信用卡业务,而该业务不在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之内。第三,对外资法人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由过渡期内的“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上调到与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的要求一致的“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在设立分支机构上,也与中资银行一致,均要求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则要求“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而在过渡期内,其营运资金最低要求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第四,《条例》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也就是说“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存贷比不超过7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等”的约束也适用于外资法人银行。但是,目前外资银行尚不能吸收国内居民的人民币存款,吸收的外币存款也有限,外资银行贷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拆借,向母行或境内同行拆借,不少外资银行的存贷比接近100%。为保证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银行后,可以有充裕的宽限期,银监会《细则》中,对其“存贷比”指标和贷款集中度指标分别给予了5年和3年的宽限期。

  2.鼓励外资法人银行的政策导向体现审慎监管原则

  《条例》以更广泛的业务范围,来鼓励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体现出外资法人银行的政策导向,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体现了审慎监管的原则。但在五年过渡期内,我国一直遵从的是非审慎监管原则,实施的是分行导向政策,鼓励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进入中国。截至2006年9月末,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下设支行占营业性机构的95%。这意味着,大多数外资银行需要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成外资法人银行,才能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外资银行在过渡期内的业务特点决定了中国监管当局对其采取非审慎监管原则,鼓励分行的政策。过渡期内,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业务以对跨国公司、外资企业、外国人士的外汇业务为主,还无法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分行导向政策有利于分行和母行之间的资金调配和融通,有利于其外汇业务的开展。而其监管责任由外资银行总行及其母国监管当局负责,也有利于减轻中国的监管压力。但在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后,外资银行将广泛开展人民币业务,尤其是针对中国居民的人民币存贷业务。其业务方向的转变决定了中国作为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变得高于外国银行分行及其母国监管当局。如果继续坚持分行导向政策,将不利于对国内储户和中国银行体系的保护。如果外国银行分行在中国广泛开展针对居民的人民币存贷业务,由于外资银行的母行在境外,中国监管当局对于这些母行的全球风险和操作风险难以控制,而按照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外国银行分行将不参加中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一些国家的存款保险机制有规定,本国存款人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海外分行存款人。这样一来,一旦外国银行母行或其分行发生流动性风险,甚至破产,最终中国储户难以得到偿付,对中国的银行体系也会造成冲击。而法人银行由于是当地注册银行,监管当局可以直接采取监管措施,对其进行风险隔离,可以最大限度保护中国存款人利益。

  为方便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银监会《细则》明确了改制程序,并为改制银行设立了高效绿色通道。同时,《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的,经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这样的制度安排既不会影响中国居民的存款安全,也不会影响中国银行体系的安全;又可以为外资银行提供便利,不影响其业务的发展。

  3.人民币零售业务市场前景充满吸引力

  12月11日起,外资法人银行可以没有地域限制地向中国居民户提供人民币零售业务。在中国,人民币零售业务,主要是指面向居民个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中资银行已开展的人民币零售业务有:储蓄存款、消费贷款、中间业务(包括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信息咨询业务和个人理财等方面)。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全面开放,对外资法人银行具有较强的吸引力。首先,银行零售业务是一项稳定、低风险、高收益的业务。零售业务是商业银行重要的利润来源,零售业务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占比上升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其次,中资银行零售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外资银行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多年来,中资商业银行一直存在企业资产业务可以带来更多利差收入的观念,而忽视了发展潜力巨大的零售业务。直到近几年,中国银行业才掀起了向零售银行转型的高潮,但现仍处于起步阶段,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目前中资银行零售业务还较单一,产品种类有限,难以体现个性化、差别化,创新不足。而外资银行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在开展零售业务方面,经验极为丰富。其经营的零售业务种类繁多,产品丰富。尤其是近年来各国纷纷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外资银行多具有丰富的混业经营的经验,与仍在分业经营的中资商业银行相比,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此外,外资银行在客户细分,风险控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特别是有比较成熟的创新机制,在个人理财等零售业务方面具有很成熟的技术和客户服务手段。

  第三,中国高速的经济增长和日益宽松的外汇管理环境,造就了中国的财富效应,为中国零售银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现实条件。伴随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快速成长,中国的富裕群体已形成并呈现稳步上升势头。据国家统计局调查,预计到2010年,中国将有25%的城市家庭步入中产阶层。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的迅速增长为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随着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高收入阶层的理财需求不断上升,普通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对于信贷服务的需求,特别是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也在快速膨胀。中国零售业务市场的广阔潜力除了来自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造成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外,还来自于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带来的
外汇理财
需求。全球知名咨询公司凯捷咨询和美联
证券
共同编写的一部报告指出:中国富豪的总人数则达到了32万人,中国大陆已经成为亚洲地区(除日本之外)的第二大市场,其富有客户拥有大约1.44万亿美元的可投资资产。而人民币汇改及其后推出相关外汇管理措施,令这部分可投资资产一方面面临国际汇率风险,另一方面有了更多的市场投资选择。(李若愚: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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