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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被车轧死 民政局索赔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3:54 法制晚报

  流浪汉被车轧死 民政局索赔被驳

  专家称此案法院可突破

  本报讯 据《现代快报》报道,近日南京高淳县法院对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案作出判决:因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

  高淳县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者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者碾轧身亡。经多方联系后,死亡男子身份无法确定。

  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一名被撞死流浪者的身份无法确定。

  今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下达了两份《检察建议书》由民政局代两名无名流浪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几天后,民政局将两起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两名流浪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

  今年4月,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在南京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

  专家说法

  法律有空白法院可突破

  本报讯(实习生 徐烨)对于此案,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原理研究员江水长告诉记者:“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现有的法律仍有空白。”

  他说,像流浪人员这类弱势群体的保障须有一个主体,但目前我国确实找不到合适的主体。

  但根据法律原理,法院可以在没有最优方案的前提下寻找次优方案,也就是让民政局代表流浪者来行使索赔权,然后由民政局为流浪者进一步处理相关问题。法院也可在主体资格的受予方面做出突破 。

  “至于赔付款”,江水长认为不该直接入民政局账户,而应为该名流浪者另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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