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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问题种子造成损失 生产经营者要予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4:3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刘延军 实习生崔磊)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并将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此外《办法》规定,农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定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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