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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碾飞石伤人致残 施工方管理不善被判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8:58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2月19日电(记者任硌)汽车碾压飞起石头伤及路人,事故双方又均无过错和责任,那么谁应承担对伤者的赔偿责任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公路施工方——成都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施工,致使施工处的鹅卵石经汽车碾压将路人陈女士砸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伤者医疗及伤残损失共计3.3万余元。

  2006年4月10日,村民陈女士在武侯区双凤村金凤路边行走,此时一辆大货车碾轧飞起一鹅卵石,将陈女士击伤。陈女士经住院治疗月余出院,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和责任。

  该事故是该大货车司机赔偿,还是该由公路管理部门赔?陈女士在多方索赔无果后,将金凤路的业主、某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施工方某市政公司告上法庭,其认为两被告公司对路上的鹅卵石管理不善,造成飞石击伤行人,应当连带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市政公司则辩称激起飞石的是大货车司机,大货车车速过快,最终导致鹅卵石飞起,将人砸伤,货车司机才是直接责任人。而该路段业主则认为其虽是业主,但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过错,其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行人和货车司机均无过错和责任,货车司机就不应担责。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相关解释“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案中被告某市政公司是从另一被告城市发展投资公司承包到金凤路的道路、排水工程,应为该道路、排水工程的管理人和施工人,但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施工,致使施工处的鹅卵石经汽车碾轧将原告砸伤,因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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