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个税申报计算口径明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1:1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竞报消息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明确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在计算年所得时,不得扣除出租人在此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在计算年所得时,财产租赁所得中,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比如某人出租房屋时间为2006年9月到2007年9月,并于2006年9月一次性取得全部租金1万元,那么这1万元应全部计入该纳税人2006年的年所得中。 个人转让二手房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是按照1%、2%或3%核定征收的,在计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时,需按照实际征收率(1%,2%,3%)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比如某人出售二手房,收入为100万元,按照1%核定征收个税,缴纳的个税为1万元。在计算该纳税人房屋转让一项的年所得时,需将征收率1%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其转让该房屋的所得应为100万×5%=5万元。 (李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