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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抵押我省出台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2:07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侯希辰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海洋与渔业部门获悉,《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已制订完成,从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
登记工作。海域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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