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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小区要同步建“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2:1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城市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时,要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

  通知称,到2008年,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全省区(市、县)所有街道办事处。初步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

  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要较大比例拉开医保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

  通知指出,从明年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经费由省、市、区(县、市)级财政分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定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首诊定点机构,实行门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免收政策。

  通知强调,各公立医院特别是省和设区市的大型医院,必须成立专门的业务科室,指定人员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三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1个市辖区、二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2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责任,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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