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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清查资产应向主管部门提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2:18 中国新闻网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三)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审计及相关工作;

  (四)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 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六)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 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

  第十三条 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 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 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 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 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七条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

  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第十八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二十一条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4)财预字第85号]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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