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率先拒绝同命不同价 一农民死亡获赔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3:15 东方今报

  去年11月11日,在三门峡市打工的河南陕县农民秦项新在一次殴斗中被打致死。今年8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行凶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1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这个判决的诞生,源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下发的一个红头文件,文件明确指出全省各级法院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上实行“同命同价”,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一个农民的死亡赔偿金超过17万元,这还是第一次

  30岁的秦项新是河南陕县张茅乡西坡脑村农民,也是一个长期生活在三门峡市的打工者。

  去年11月11日晚8时,三门峡市六峰路崖底村村口,19岁的崔富兴来到四叔崔要理开的修理部修车。这时,他看见醉醺醺的秦项新正和四叔争吵,上前帮忙,此后二人被拉开,秦项新独自离开。

  年轻气盛的崔富兴不甘心,他给父亲崔要定打电话求援。十几分钟后,在文峰路与五源路交叉口,崔氏父子追上了秦项新,崔富兴掂着尖刀朝秦的背部左侧捅了一刀。这一刀终结了秦项新的生命,也给自己年轻的一生画上了句号。

  今年8月,三门峡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崔富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崔要定有期徒刑10年;判处崔富兴连带赔偿秦项新家人丧葬费等共计21.6913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3359万元。

  “为何一个农民的死亡赔偿金高达17万元呢?”有人指出,200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仅2870.58元,这17万元从何而来?

  对于这个在以往类似判决中从未出现的赔偿数额,主审法官周擎松这样解释,秦项新虽是农村户口,但他长期在三门峡市打工,故根据省法院今年6月的“红头文件”,2005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67.97元/全年)乘以20,就得出这17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河南在全国率先突破,“同命同价”背后的大环境

  所谓的“红头文件”,是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今年6月8日,该文件同时下发全省三级法院。

  文件第15条明确指出,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据称,这是全国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

  在这份文件背后,是河南人口大省、外出务工人员众多的大环境。省法院有关人员介绍说,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后,得到的赔偿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比如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城镇居民可获得近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农村居民只能得到5万元。

  一条被质疑“涉嫌违宪”的司法解释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生效,从那天起它就饱受质疑直到今天。因为该司法解释第29条写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让人意外的是,法学界对于这条司法解释的评价竟褒贬不一。反对者认为,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这条司法解释涉嫌违宪。

  支持者认为,赔偿价格不同符合现实国情。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万军的观点是,根据人均收入状况以及相应年限确定赔偿数额,是各国民事赔偿中的通行做法。尽管每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但人与人所处的生活环境各不相同,不能搞一刀切,只能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标准来决定。

  “就算是修改了这条司法解释,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都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赔偿金,但上海和北京的标准不一样,河南与广州的不一样,还是不公平。”赵万军说。

  尽管争议没有任何结果,但事实是,今年“两会”期间,“同命不同价”现象遭到全国人大代表公开质疑。有人大代表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有违宪法精神。

  二元户籍制度下的赔偿金悬殊,最高相差5倍

  两年来,“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屡屡出现。

  2005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夏利车上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是城市户口,女乘客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一审判令肇事方赔偿男乘客家属41万元,赔偿女乘客家人17万元,相差两倍多。

  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不幸遭车祸身亡。两同学是城市户籍,其家人获赔20万元,一同学是农村户籍,家人仅获5.8万元赔偿金,相差三倍。

  还有差距更大的,根据今年5月30日起开始执行的《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如果车祸中的死者为城镇户口,死者家属可得到共计101.32万元的赔偿;如果车祸中的死者为农村户口,则可得到18.41万元的赔偿,两者之间竟相差五倍,差额有80多万元。

  这种现实迫使很多人面对一个问题:“出身”不同,死亡赔偿也就不同吗?“城里人”的命凭什么比“乡下人”的命值钱?

  周擎松法官认为,除非取消城乡户籍差异,全部统一为居民户口,否则“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无法解决。

  “同命不同价”渐被摒弃,取消户口差别渐行渐近

  当公众及学者还在为是否修改最高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而争论时,今年3月28日,一部法规在国人眼前新鲜亮相——《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该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由原来的7万元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数额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30年为限。

  河南财经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徐强盛说,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凡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他说,上述两部法规完全摈弃了“同命不同价”的规则,尤其是空难死亡赔偿金,符合现行立法精神。

  今年5月1日,《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开始执行。该标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以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损害赔偿金数额。

  在三门峡中院刑庭法官周擎松看来,如果没有了城乡生活差别和户口之分,自然不会有这些争论,以我省为例,政府计划于五年内取消农村和城镇户口,以统一的居民户口取代。因此,“同命不同价”这一相对不合理的现象终会消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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