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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打折扣贷款频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4:51 深圳特区报

  信用打折扣贷款频遭拒

  对于为何多次出现还款违约记录,一客户与当事银行各执一词

  贷款被拒

  发现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

  今年10月27日,肖先生看上宝安一处房产,准备按揭购房。他分别向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申请贷款,不想都吃了闭门羹。肖先生很委屈地说:“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告诉我,说我的个人信用状况不好,拒绝贷款给我。深圳发展银行则出具一份《个人信用报告》。我看了吓了一跳:自己的违约概率竟然超过5%。”“我没有违约记录,我的信用不应该那么低。”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肖先生耿耿于怀。

  肖先生回想说,问题应该发生在某银行深圳分行景田支行(下称“某景田支行”)贷款上。今年2月,他为购买罗湖区的一套住房,与“某景田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4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5年,分180期月供还款。肖先生提供的《客户卡对账单》显示,自今年3月至11月,银行共有9期次扣款操作。

  银行证明:

  系统问题,不能及时扣款形成违约记录

  “某景田支行”提供的还款通知单及借据信息查询资料显示,肖先生共有8期次的拖延还款,并遭到罚息。肖先生说,在2月10日,他在自己的还款账户上存了2万元保证金。当时信贷员说保证金是可作月供款。3月,我们接到银行的信息提示,说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但没有提示应该什么时候应存足款项。“于是我们就存了4000元上去,结果款被扣了,仍是违约。我们找信贷员询问,信贷员说通过人工操作给我们扣款。可是我们一直存款,却一直违约。以致发生8次拖延还款。”

  肖先生说,他多次与“某景田支行”联系,要求恢复自己的信用,却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效果。2006年11月14日,他第三次来到该行,要求“还自己一个清白”。该行向他出具了一份加盖“某景田支行”公章的证明。证明称:“......截至2006年11月14日,该客户在还款账户中存有足够月供款,由于我行系统问题,不能及时扣款而形成违约记录。”

  肖先生说,他提出要银行修改个人信用记录,“还自己一个清白”,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但这个要求却被拒绝了。“该行的业务员跟我强调,个人信用记录是不能修改的。为何出了错不能修改,对方也不愿细说。”肖先生说,他最后一次来到“某景田支行”时,该行的李行长也告诉他,无法消除他的违约记录。

  肖先生告诉记者,“不良信用记录”给他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我准备在宝安买套房子,签了协议并交了2万元定金,却因‘不良信用记录’无法贷款。最后只得退掉房子,白白损失2万元。因在‘某景田支行’贷款引发的信用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如果继续下去,不知道还要造成多少‘不良信用记录’。最后,我把罗湖那套房产低价转卖了。房款到账后,我就把贷款一次还清。”

  肖先生说,他向“某景田支行”提出了以下要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登报书面道歉;对给他造成的损失做出相关赔偿,包括个人信誉的名誉损失、滞纳金、误工和交通费用、买房定金;解除保证金的冻结;以及解决因为不良信用引起的其他问题。

  某景田支行:

  银行不会离谱地做事情

  12日10时,记者来到某景田支行,了解肖先生反映的情况。当时负责肖先生贷款的业务员及该行领导都不在。

  15日早上8时许,记者依约来到“某景田支行”,见到了李行长及两名工作人员。李行长表示,没有经过当事人的授权,银行不能拿客户的原始凭证给记者看。李行长认为,肖先生解决问题的态度是不对的,他应该找银行,而不是找记者。涉及金融方面的事情,不是记者能解决的,只有权力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解决。她劝记者不要再跟踪这个事情,也不希望报道这个事情,不然记者的劳动是徒劳的。

  李行长说,银行不会离谱地做事情,只有与客户谈妥了才能放贷。至于银行和肖先生谁违约在先,是很清楚的。肖先生账户上的2万元钱是保证金,没有他本人的授权无法解冻。李行长介绍说,为了配合肖先生贷款,银行帮他做了许多事情,包括违心地出具以上因系统问题不能及时扣款形成违约记录的证明。银行还表示,如果肖先生在其他银行贷不到款,这里愿意贷给他。

  李行长说,肖先生采取不正常的手段,不还钱还来闹。他的弟弟闹了三四个小时,给他倒的水被他洒掉。他们提出的要求,如享受本行职工住房贷款、登报声明道歉等,“这些要求我们做不到,我们让他们去打官司。”

  征信部门:

  对“不良信用记录”有异议可申请修改

  近日,记者就个人信用降低之类的问题,采访了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总经理谷国良。谷国良建议,肖先生在接到银行拒绝为其贷款的决定时,应该向银行问清“为什么?”他说,目前,深圳个人征信系统共有两家,一家是鹏元征信系统,另一家是人民银行总行的征信系统。通过现场查证,鹏元征信系统并没有发现肖先生有不良信用记录。因此他建议肖先生到人民银行总行的征信系统去查询。如果人民银行总行的行征信系统查到了肖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肖先生则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像肖先生所说的,他的不良信用记录因某银行系统问题所致。那么,某银行仅仅开具证明是不够的,还应在本行系统内消除肖先生的不良记录。

  律师说法:

  金融机构应更加审慎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用记录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炜认为,公民个人信用是公民经济活动中诚信状况及经济能力的重要指标。公民个人信用的缺失不仅意味着公民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将受到限制,而且对公民个人诚实信用的道德评价和社会评价也会降低。因此,公民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良好个人信用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实践中,对个人信用的侵犯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银行在工作上出现过错,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侵权行为,导致客户个人信用出现不良记录,并导致客户支付滞纳金、无法办理贷款及名誉上的损失,那么,银行就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刘炜律师认为,金融机构处在经济活动最前沿、最基础、最关键的地位,其行业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在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履行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更加审慎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用记录。

  核心提示

  肖先生本欲贷款购置新房,却被三家银行以“有不良信用记录”为由予以拒绝。肖先生原贷款银行记录显示,肖先生有8次延迟还款的违约行为。针对这一问题,银行出具的证明称系统问题所致。但在采访中,双方却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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