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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掉架子砸伤3龄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4:51 深圳特区报

  高空掉架子砸伤3龄童

  伤者家属状告14业主高空抛物案一审败诉

  备受关注的“好来居高空抛物案”尚未开庭,另一起高空抛物案已经有了结果。去年9月,宝安区福永街道一名女童在行走时被一栋楼房上坠落的一个金属空调架砸伤。由于找
不出金属架来源,孩子母亲将该楼14户业主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共同赔偿。昨日,女童的母亲收到了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处原告败诉,14业主及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名业主成被告

  2005年9月29日下午,时年3岁的小鑫鑫和母亲曾女士在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花苑B4栋东侧一楼前经过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块金属架砸中头部受伤。

  事发后,曾女士立即带女儿到医院救治并立即报警,福永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但是没有查到金属架具体从哪家坠落。在随后的14天中,小鑫鑫因为治疗共花费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涉案的楼房高8层,从第二层到第八层共有14户人家。为了给女儿的伤讨个说法,曾女士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该花园物业公司和二楼以上的14户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共同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9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今年11月30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14业主和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称,14名业主虽然分别为该楼中某一户房屋的所有人,但是并非该栋楼房的共有人,因此原告要求14名业主被告作为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楼房的物业服务者,其应当对楼房配套的公用设施承担管理义务,但是本案并非是因为公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所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观点一:一人犯错不能株连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理由进行了解释。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因为14户业主虽然居住在涉案楼房之中,但并非每一户都有物体坠落。

  判决中还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如果有人在某个城市里受到了他人的伤害,那么加害者一定是当时在这个城市里的某个人,这个城市里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是加害人,那么我们能够让当时这个城市里的所有人共同承担责任吗?”

  观点二:要起诉原告必须举证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受到了伤害,应当得到救济,而且加害人很可能就在本案的被告当中,但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其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

  法院在判决中提出,在原告不能证明加害人的情况下,其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不能为了救济一个人而使更多的人陷入一种不安和恐慌当中,法律的执行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从而让人信服。”

  相关链接

  玻璃砸伤老人28户邻居被判赔

  2006年11月2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未自证清白的28户居民共同赔偿原告王宝森1.4万余元经济损失。

  今年4月7日11时许,北京市居民王宝森老人在楼下散步时被楼上落下的一块玻璃砸中脑门,当场晕倒后缝合了18针。因找不到肇事玻璃的主人,王将该单元二楼以上的29户邻居和物业管理中心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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